私車公用,看看這5種稅務處理方式哪種更符合規定?
發布時間:2021-08-23 點擊數:1403
某公司賬面上沒有車輛,車輛都是職工個人名下,但是好多情況下也為公司經營而使用,因此普遍存在“私車公用”現象,如何解決員工個人名下的車輛因公發生的車輛費用在公司稅前扣除的問題呢。
有的企業對于“私車公用”,采取發放車輛補貼的形式,計入工資薪金中,從而做到稅前扣除,但是需要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當然存在社保的申報問題。
提醒:
建議你公司的交通補貼隨同每月的工資在固定時間一起發放,并且公司要制定發放制度留存備案,這種情況下可以計入“應付職工薪酬-工資薪金”中核算,并允許稅前扣除。
若是單獨發放職工的交通補貼,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中,按照工資薪金總額的14%作為限額來稅前扣除。
參考:
各種福利性補貼計入工資薪金核算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企業中很多補貼其實既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核算也可以作為福利費核算,財務人員可以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和需求來作出選擇,并可以適當進行納稅籌劃。
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 )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有的企業對于“私車公用”,也不簽訂租車協議,更不取得租車費用發票,直接采取無償租賃的方式,根據車輛實際耗費實報實銷,但是由于難以證明這些車輛費用與經營相關,合理性沒法界定,個人消費和因公耗費難以區分,沒法證明與取得收入有關,造成在稅前扣除上存在稅務風險,一旦遇到稅務稽查,稅務局不認可這些車輛費用。
稅務風險:
1、個人所得稅方面,該公司以實報實銷方式支付車輛的所有支出,沒有視同個人補貼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第一條的規定,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企業所得稅方面,該企業私車公用,由于沒有任何合同或協議證明其真實性和合理性,所有費用只能被認定為“與取得收入無關支出”,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63 號)第八條規 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建議企業對于“私車公用”,一定要做到三個有:有租車協議、有支付租金、有用車制度。
要點一
私車公用是允許的,須簽訂私車公用協議,不要0元租金,也就是不要簽訂無償使用協議,會帶來車輛發生的相關費用沒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風險。
如果雙方簽訂的是無租金租賃合同,稅務機關會認為無租金租賃協議不符合市場規律,會核定租金;部分稅務機關認為無租金租賃協議情況下,車輛所發生的費用依然應歸屬個人費用,不得計入公司費用支出。
要點二
私車公用租金的金額大小應合理,不要過高也不要過低,吻合實際就可以,當然若是支付員工個人的租金每月每次不超過500元的,可以不用去稅局代開發票,直接用個人開具的收據入賬就可以。
比如:二、租車費用:年租金6000元整。每月支付一次,每次500元。該員工因公外出辦事發生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停車費、等車輛消耗費用由本企業承擔,汽油費亦可使用公司的加油卡加油。
要點三
私車公用租金的金額若是每月每次超出了500元,必須由個人去稅局代開租車費發票,按照“有形動產租賃”稅目繳納增值稅后,方能到企業報銷相關運營費用。
有了租車協議、租金發票和繳稅憑證,租賃行為才能被認定具有真實性。
企業支出的交通運營費用才能被認定為“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支出”,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同時,企業向員工支付的租賃費用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中的“財產租賃”稅目,適用20%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要點四
企業必須建立公務用車制度,做好車輛使用記錄,分清個人消費還是企業費用。
要點五
要規范核算。對于私車公用費用稅前扣除范圍,企業應規范財務核算,相關費用不能相互混淆,不得將應由員工個人負擔的費用改由公司承擔,并在稅前扣除。
總結:
以上第三種方式,支付車主租車費需要自然人代開發票,企業向員工支付的租賃費用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中的“財產租賃”稅目,適用20%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相對來講比較繁瑣而且需要交納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但是可以做到車輛費用的依法合規稅前扣除。
參考一: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 2021 年 3 月 17 日 12366 納稅服務平 臺對問題“企業租用員工個人的私有車輛,并簽訂了合同,約定油費、過路費、保養費、保險費、車船稅等由企業負擔,請問這種情況下發 生的費用是否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63 號)第八條規 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令第 512 號)第三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 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綜上,企業使用員工個人的車輛,應在簽訂 租賃合同并取得車輛租賃發票的情況下,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相關的 油費、保養費、過路費等支出,可憑合法有效憑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 除。
而車輛保險費、車船稅是與車輛所有權相關的費用,無論車輛是否公用,都需要購買保險、繳納車船稅,因此,不屬于與企業經營相關的費用,不可以稅前扣除。
北京稅務的規定:對納稅人因工作需要租用個人汽車,按照租賃合同或協議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對在租賃期內汽車使用所發生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和停車費,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其它應由個人負擔的汽車費用,如車輛保險費、維修費等,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規定,“私車公用”發生的費用應憑真實、合理、合法憑據,準予稅前扣除,對應由個人承擔的車輛購置稅、折舊費以及保險費等不得稅前扣除。
解答: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租賃合同中約定的在租賃期間發生的,由承租方負擔的且與承租方使用車輛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費用,包括油費、修理費、過路過橋費等憑合法有效憑證可以稅前扣除;
與車輛所有權有關的固定費用包括車船稅、年檢費等不論是否由承租方負擔均不予以稅前扣除。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4號)規定,企業因業務需要,可以租用租車公司或個人的車輛,但必須簽訂6個月以上的租賃協議,租賃協議中規定的汽油費、修車費和過路過橋費等支出允許在稅前扣除。
陜西省國稅2020-03-07對相關問題也有答復:企業與個人簽訂了租賃合同,按照租賃合同或協議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對在租賃期間發生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和停車費,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其他應由個人負擔的汽車費用,如車輛保險費、維修費等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問:如果老板的個人轎車出租給公司日常使用,租車協議中寫明是無償使用,但是車輛的保險費用由公司承擔,這樣是否可行?保險發票開公司抬頭,能列入公司費用嗎?另外,日常經營中發生的汽油費能列入公司費用嗎?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镀髽I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業職工將私人車輛提供給企業使用,企業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支付合理的租賃費并取得租賃發票。租賃合同約定其他相關費用一般包括油費、修理費、過路費等租賃期間發生的與企業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變動費用憑合法有效憑據準予稅前扣除(車輛購置稅、折舊費以及車輛保險費等固定費用如果未包括在租賃費內,則應由個人承擔、不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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